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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后武汉重制东湖开发区“基本法” 股权激励有贡献人员

长江日报  作者:吴睿 袁国铭  2010-08-10 09:00

[摘要] 时隔16年,武汉重新制定东湖开发区“基本法”。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为东湖开发区解除管理体制和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束缚。

时隔16年,武汉重新制定东湖开发区“基本法”。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为东湖开发区解除管理体制和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束缚。

管委会有市级行政职能

省人大于1994年批准通过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16年来,东湖开发区的实际范围已经由24平方公里扩大到518平方公里,老的条例在区域范围界定、管理职能设置、优惠政策和服务体系等方面显得滞后。

“新的条例既是东湖开发区的‘基本法’,也是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促进法’。”武汉市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本次立法除解决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也为东湖开发区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管理体制创新是本次立法的重点。条例明确规定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是武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许可和执法集中

新的条例以法规授权形式,明确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东湖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条例还规定武汉市政府在东湖开发区探索行政许可权和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原来多个行政机关的权力,实现开发区企业“办事不出园区”。

“花钱买服务”也在条例中有体现,东湖开发区在不违背法律和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外包”给企业和中介机构办理。

股权激励有贡献人员

为充分发挥东湖开发区密集的科教资源优势,条例规定依托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组建服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放式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开发区内创业或兼职。

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政府在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应以首购、定购和推广应用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开发区内的自主创新产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

条例还明确列举了“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相对免责条款,对于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规定,没有非法牟取私利,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且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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