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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单位可适当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长江日报  2016-06-25 07:23

[摘要] 昨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中困难单位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昨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中困难单位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昨日下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缴存单位和业务受托银行下发通知称,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起算时间为今年7月1日。具体来看,2016年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基数,应按去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5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这意味着,按照新的计算方式,去年年度平均工资上涨的职工,今年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将相应上调。

通知还指出,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本人平均工资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高比例均不得超过平均工资12%。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正常的缴存比例。

还了解到,按照我省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2016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低缴存基数,中心城区不得低于15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320元。因此,按照低8%的缴存比例来计算,中心城区单位及个人月合计缴存公积金额度低为248元,新城区低为211.2元,较去年中心城区低208元和新城区低163元均有所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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