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开发办)、市场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管部门备案, 按照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优惠情况、项目总体预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设立等落实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开预售方案的相关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备案。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或变相售后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手续,在线打印合同文本。

三、规范售楼现场公示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武汉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等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团购活动方案,并告知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公示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纪人资格证、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售楼现场公示的沙盘模型、户型、平面图、广告宣传等资料,应标明“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字样,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设立的“样板房”应标明交付标准和交付范围。

四、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拓展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全面记载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核定、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调整的重要依据。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予以信用扣分,并对外公示。对存在无证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警示名单”,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评价、激励、惩戒作用,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房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销售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房管局(开发办)、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要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提前认筹或变相提前认筹,未一次性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采取故意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谎称将要提价等价格欺诈手段销售,以及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行为。对价格异常以及买受人投诉集中的项目,应重点进行核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并可通过曝光、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暂缓预售许可等手段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处理。

六、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各区房管局(开发办)、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对来电、来信、来访、媒体网络等渠道的投诉反映及上级转办批办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