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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规:住户数达1200户及以上的须配“平价”幼儿园!

梅中客2019-06-01 01:31:21

今后,武汉市新建小区必须配建“平价”幼儿园的门槛将进一步放宽,由现在的“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必须配建“,将调整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配建。”

新建小区配建门槛降低

让更多小区有“平价幼儿园”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配套建设应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幼儿园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

“目前的配建门槛有点高,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武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解释,配建门槛降低后,将使更多的新建小区配建上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幼儿园的规模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同时,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的交接协议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今后,开发商建好配套幼儿园后,必须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移交给教育部门。”武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受诸多因素影响,教育部门对园舍的产权有时被开发商篡取,产权的实际归属往往模糊不清。一些本应当无偿移交政府、由教育部门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一配置的园舍,却被开发商私自租给办园者从中谋取利润,或是挪作他用,政府对园舍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财产权无法得到实现。

配套幼儿园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征求意见稿》要求,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水、电、天然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

武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今后新建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只能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所用的水电气均执行较低的民用价格,“使‘平价’幼儿园真正让利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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