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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骗取购房资格一年内申请不受理

楼市志尚2021-09-26 20:45:29
武汉作为中部热点城市,楼市温度不低,当前市场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有的开发企业向无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销售房屋并收取认筹金定金)而产生纠纷,意向购房人在多个项目登记造成市场虚假热度,少数从业人员诱导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
9月22日,武汉房管局发布《市房管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继7月28日发布《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下发的正式文件。
根据新政,意向购房人必须先取得购房资格才能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开发企业应先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登记和公示后,才能对其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销售房屋的情况。规范购房登记,凭资格购房。“人房码”绑定,缓解供需矛盾,打击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规范办理程序,全程网上办。
业内人士分析,这将利好真正的刚需购房者
同时,《通知》内容与新建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无房家庭优先选房政策相互衔接联系,工作协调推进,有力健全完善我市商品房全过程监管体系。
1、对有购房意向的客户
只有已获得房票的客户,才有资格对意向楼盘进行认购。这一举措,将打击一人多盘认筹的情况,进一步遏制“楼市虚热,火爆抢房”的虚假现象。譬如,区域内同期有五个楼盘开盘,以前每个楼盘都可以认购,现在每人只能认购一个,认购到的概率会加大。
2、有效期限60天
在获得资格后,有效期60天,客户拥有的房票一次只能登记一个楼盘,登记一次后即无法登记其他楼盘。在项目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的结果将自动进行解除锁定。这意味着,有效的时间限制,一人一票,一票一房的制度,会进一步减少虚假认筹、认购,市场数据也将更加真实。
3、房子不再指定销售
新政规定,开发商应将房屋销售给已获得资格的意向购房人。对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开发商不得向其销售房屋。.这一举措,将直接打击风风火火的“喝茶费”的违规行为。
4、违者严惩
新政还明确规定了相关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是从业人员等,一旦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将记入信用档案、罚款、被拉入行业“黑名单”!
购房者也需要面临相关处罚,不仅取消本次购房资格,并列入房屋交易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申请!
一、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程序
(一)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
(http://fgj.wuhan.gov.cn/)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资格认定,下同),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代为申请。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应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影像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协助或接受意向购房人委托,提交购房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意向购房人、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三)各区房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时起48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购房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四)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反馈之日起60日内有效,意向购房人可凭有效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进行购房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五)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请渠道或辖区政务中心窗口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辖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时起48内完成复核(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以人才名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应符合我市人才购房政策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规范购房登记和购房资格认定结果的使用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完成新建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购房登记,最终购房登记名单(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
(八)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前,经意向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取消购房登记并解除锁定。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屋销售给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三、加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使用情况的检查
(十一)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在购房登记、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环节,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情况进行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辖区房管部门应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意向购房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辖区房管部门、行业协会依规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十三)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认定申请。
(十四)对涉嫌伪造相关证件、印章、证明材料或者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辖区房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其他
(十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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