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贷款。
章总 则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中的作用,使职工更好地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利,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条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债权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所有权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五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
四、所购房屋已结顶且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至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
五、所建造、翻建住房已完成基础工程至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一年内;
六、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作抵押,或具有经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作保证担保。
七、有关政策规定或委托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按所购建住房价款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同时不超过贷款限额。贷款比例和贷款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期内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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