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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领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10 16:08

[摘要]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贷款。

章总 则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中的作用,使职工更好地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利,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条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债权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所有权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五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

四、所购房屋已结顶且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至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

五、所建造、翻建住房已完成基础工程至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一年内;

六、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作抵押,或具有经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作保证担保。

七、有关政策规定或委托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按所购建住房价款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同时不超过贷款限额。贷款比例和贷款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期内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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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到委托人处填写借款申请表,进行面谈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如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

⒉购房合同(契约)或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⒊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契证;

⒋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

⒌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⒍配偶在本省范围内其他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证明。

⒎借款人在本市范围内其他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证明。

⒏有关政策规定或委托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由委托人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委托人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手续

1、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

3、以所购住房(期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后,分别采取如下形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1)承诺形式

由委托人向借款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通知》,售建房单位会同购房人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抵押权人,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2)保证形式

在借款人所购房的《房屋他项权证》未交抵押权人前,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偿还贷款本息存款户;

5、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受托人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转至售建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拨付。

6、办理其它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条 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分别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偿还。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偿还。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同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①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数分别为:

每月支付贷款利息=上月贷款余额×月利率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本月支付贷款利息

②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贷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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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数分别为:

每月支付贷款利息=上月贷款余额×月利率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

贷款期月数

第十一条 每月15日为借款人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应付日。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应在每月应付日前将本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按时存入偿还贷款的存款户,以保证受托人划收当月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之日至当月15日为贷款到位期(如贷款在15日以后发放的,到位期天数为负数)。借款人在贷款到位后次月偿还贷款本息时,将贷款到位期利息一并结算(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到位期利息=贷款金额×到位期天数×月利率/30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本息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事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受托人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实际的贷款时间计收利息。

第六章 贷款抵押和保证

第十五条 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作抵押的,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所购住房必须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能力,并提供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有关方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委托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消。

第十八条 为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经委托人审查确认后,双方签订贷款业务协议书,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保证人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抵押权人时,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拆除、转让、出租、变卖、馈赠、交换或再抵押。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返还收押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凭《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在各方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本办法有关规定,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严重影响贷款安全,委托人及受托人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人不能偿还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的。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若有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若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委托人、受托人有权依法另行向借款人追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原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该新闻为搜房网资料,非目前即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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