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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摇号:车辆被盗须重新摇号 车主将北京交通委告上法庭

检察日报  2013-06-20 10:20

[摘要] 北京市交通委因此被车主告上法庭。这一规定合法性和正当性,成为社会热议焦点。5月底,最新一期北京购车摇号结果公布,个人申请者接近150万,中签率再创新低,达到1:80.6。在北京买车,可谓“一号难求”。

北京市交通委因此被车主告上法庭。这一规定合法性和正当性,成为社会热议焦点。

5月底,一期北京购车摇号结果公布,个人申请者接近150万,中签率再创新低,达到1:80.6。在北京买车,可谓“一号难求”。

“一号难求”之下,车辆被盗需“重新摇号”的规定再次引起公众质疑。对这一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有人调侃到:“要想麻烦少,晚上抱着车牌睡”。

车辆被盗,仍需摇号

“在北京,买不起车,更丢不起车。”最近,有人如此感叹。这一感叹缘于北京姜先生的遭遇。

2011年7月,姜先生好不容易摇到一辆小客车配置指标,当年底购买了一辆小面包车。但不到一年,车却被偷,他随即报案。之后,姜先生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下称“指标调控办”)申请,要求重新给自己配置一辆小客车指标,却被告知必须重新参加车辆摇号,方可获得配置指标。

指标调控办的说法让姜先生感到郁闷。按照指标调控办的规定,虽然车已丢失,但这辆车还在姜先生名下,他要想取得“重新摇号”的资格,还需要签署一份《被盗抢小客车摇号申请承诺书》,内容是如果再次摇到号码,丢失的车辆也找到了,就必须放弃其中一个车牌号码。这么做是为了保证,每个人名下只能有一辆车。

案件始终没破,姜先生也没摇上号。他认为北京市交通委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诉请法院确认交通委拒绝向其提供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无条件给自己配置小客车指标一个。

6月6日,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不幸者”并非只有姜先生。2012年8月,陈先生的奥迪车停放在居住的社区地下车库被盗,不得不参加北京“重新摇号”购序。日前,他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停车场内车辆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要求赔偿车辆价值及重新摇号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记者网上搜索发现,关于北京丢车的新闻不少:2011年4月,刘女士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四天后,停放在路边的新车不翼而飞;今年3月以来,丰台区西罗园、洋桥等地本田雅阁汽车频繁被盗。5月17日警方破获这一系列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京作案十余起……

每一个被盗车主,都要“重新摇号”。“丢车就够倒霉的,还要‘重新摇号’?”不少人对此表达不满。

“重新摇号”在质疑声中起步

“重新摇号”是指,车辆被盗抢后的购序,其规定于《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1年10月26日,指标调控办发布了这一通告,主要内容如下:一、车辆被盗抢车主需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等,到车管部门将被盗抢小客车信息状态更改为被盗抢,并开具证明。二、被盗抢状态的小客车不计为个人名下小客车,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摇号。三、申请人必须签署《被盗抢小客车摇号申请承诺书》,在被盗抢小客车找回后,承诺主动放弃摇号资格或已取得的配置指标,个人名下只准保留一辆小客车。四、提供虚假信息为获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取消申请资格或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此消息一出,立即招来公众质疑。2011年10月27日,北京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发表了两位专家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摇号购车是新近出现的事物,因此没有其他规章可以类比。“但是从事理

上分析,对于被盗车主‘名下只能保留一辆小客车’的规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丢车非因本人过错造成,参与摇号购得新车后,失而复得的老车却不能同时拥有,这相当于剥夺了这些车主的个人财产拥有权。”

民法专家尹志强则认为,这种“硬性承诺规定”不太合适。对于通过“造假”等恶意骗取摇号资格的行为应严惩。但车辆丢失并非车主过错,而且是极少数的个案,因此通过限制这部分人群拥有的小客车数量,对于缓解整个大环境下的小客车总量起到的效果无异于“杯水车薪”。

新一轮质疑

近日,随着北京市交通委成为被告,“重新摇号”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认为,车辆被盗抢,车主丢失的是财产权,但没有丢失路权,可以通过注销原来的牌照腾出路权空间。至于担心有人以此来钻空子,则可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他认为,国家负有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职责。理想状态是,每一起盗抢案件都能侦破,每一辆车都能追回。理想状态达不到,但也不能让车主“买单”。当车主车辆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有关部门再宣布没有得到公权力有效保护的他们“车牌作废”,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6月7日本报一版“微观察”栏目,也对北京市的做法提出质疑。文章认为,机动车指标调控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将小客车的数量调控在计划范围内,控制车辆增速。规

定出售、报废车辆无需摇号即可直接取得更新指标,正是这一立法目的的体现,因为车辆出售、报废后存量减少,核发更新指标并不导致数量增加。那么,车辆被盗与此有何不同?难道被盗车辆会挂着原号牌继续在北京行驶?因此,依据“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车辆被盗后也理应直接取得更新指标。仅因为没有直接依据就要求“车辆被盗需重新摇号”,有机械执法之嫌,从法律和逻辑上都讲不通。

有分析认为,之所以规定要重新摇号,有关部门或出于防止少数人报假案骗取车牌的考虑。但有专家指出,以这种方式骗取车

牌风险太大,少有人会铤而走险:一是报假案,要承担报假案的责任;二是被发现后,面临三年不能申请摇号的处罚;三是难以给车上保险。因为按我国现行车辆上保险的规定,同一车牌不可能在两辆车上上保险。而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必然得不偿失。

北京市每年有多少辆机动车被盗需要“重新摇号”?“重新摇号”的规定到底出于怎样的考虑?对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专家的质疑如何回应?6月9日,记者联系北京市交通委采访,并按工作人员要求传真了采访提纲。截至6月18日发稿,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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