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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租赁房屋再高价转租 房东解约自吞苦果

长江日报  2013-09-09 11:25

[摘要] 低价租来房屋再高价转租他人从中渔利,房东发觉后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转租人返还租房保证金。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转租人自吞苦果。

低价租来房屋再高价转租他人从中渔利,房东发觉后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转租人返还租房保证金。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转租人自吞苦果。

2009年9月,房东杨某与叶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杨某位于武昌区涂家岭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叶某,租赁期为5年,月租金1200元,交纳保证金1200元。合同还约定: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严重破坏或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房屋整体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房东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012年3月,叶某将这套房屋转租给张某,租赁期为一年,月租金2200元,交纳保证金5000元。张某当日向叶某支付一个季度的租金及保证金5000元。

2012年5月,房东杨某发觉叶某转租房屋,通知叶某解除租赁合同。叶某不同意。杨某同时通知张某腾房,遭到张某拒绝。张某也不再向叶某继续支付租金。

同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叶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叶某返还保证金5000元。叶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按照每月2200元支付从2012年6月起至其从所租赁房屋腾退之日止的租金,并且不返还保证金5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叶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争议焦点在于,叶某与房东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叶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杨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叶某自2012年5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到达时即丧失了继续履行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能力。

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叶某返还张某保证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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