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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恶意串通—房二卖 法院判决:过户给第一买房人

长江日报  2013-09-23 08:58

[摘要] 武昌的莫先生花143万元在水果湖地区买了近180平方米的—套房,居住—年多,突然被人拿着此房的房产证、土地证逼其退房。莫先生将房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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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的莫先生花143万元在水果湖地区买了近180平方米的—套房,居住—年多,突然被人拿着此房的房产证、土地证逼其退房。莫先生将房主告上法庭。

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事端起因为房主“—房二卖”,二审判决房主限期将此房过户给莫先生。

居住一年多房屋未过户

法院介绍,原房主何某2007年贷款买了这套房子。2010年3月23日,莫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何某以143万元将此房卖给莫某。

合同签订前,何某通知石某送来此房“两证”供查证。莫某与何某、房产中介公司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当日支付何某购房定金50万元,何某书面承诺不得将房屋再出售于他人。双方约定,待莫某二次房款50万元交付何某后,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至当年4月28日,莫某分期给何某支付了另外50万元房款,当日,何某将房屋钥匙交给莫某人住。但莫某因为想逃避税费,没有与何某—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6月26日,莫某付清何某全部房款。

然而,2011年9月26日,莫某家里突然来了男子石某、叶某,拿着此房的“两证”,要求其退房。此时,何某去向不明,双方发生争执。

当年11月,莫某将何某、叶某等告上法庭。

房主委托他人再售房

原来,与莫某签订购房合同之前,2009年10月25日,何某就与石某签订委托书:“因我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相关事宜,现我委托石某为代理人,办理以下事宜: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代为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的相关手续;代为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等相关手续,并代收售房款。委托期限: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

2010年10月25日,何某再次与石某签订委托书,内容与上面—致,委托期限变更至2011年10月24日。

2011年8月29日,石某代理何某与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何某房屋以107万余元卖给叶某。合同签订2天后,石某与叶某在武昌区房产局办理了存量房网上签约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叶某成为该房房主,几天后取得“两证”。

看到所购房屋已有人居住,叶某与石某逼着莫某退房。

法官提醒>>>

买二手房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是何某与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还是石某代理何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何某于2010年3月23日与莫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莫某购房定金,并书面承诺不得将房屋再出售于他人。在此情形下,2010年10月25日,何某又委托石某代理其房产事宜。可以认定:何某“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明显。

此外,何某与莫某、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何某电话告知石某送来此房“两证”,石某作为处理何某房屋的代理人,明知此房已经售予莫某,仍然接受何某委托处理其房屋,其代理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认定,何某与石某有“一房二卖”恶意串通行为。

石某代理何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有许多不合常理之处:叶某虽已取得房屋“两证”,但通常作为房屋买方都会看房,而叶某购房时却不看房,无视所购房屋已有他人居住的现状,与人们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从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看,叶某以约6000元/平方米的超低价格购买此房,明显不合常理。可以认定叶某购买房屋行为非善意。

因此,石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判决,何某限期内将房屋过户给莫某。

办案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要及时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让他人一房二卖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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