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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央企确定公积金上限 特别强调不允许超标准缴存

楚天金报  2013-12-22 08:19

[摘要] 此前,央企的“天价住房公积金”,一直备受诟病。20日,北京一央企的内部网站发布通知称,“近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通知,自2014年1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期缴存额上限(2013年公积金年度上限为3760元/月)”。

此前,央企的“天价住房公积金”,一直备受诟病。20日,北京一央企的内部网站发布通知称,“近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通知,自2014年1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期缴存额上限(2013年公积金年度上限为3760元/月)”。

■缴取上限:

通知确定均为3760元

该央企内部通知中提到的“2013年公积金年度上限为3760元/月”,源自今年6月6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该文明确,“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确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3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

按照此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作出的规定,因购房、装修、租房等原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但该央企内部通知中强调,“自2014年1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期缴存额上限(2013年公积金年度上限为3760元/月)”。

是不是所有的央企都将限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20日下午,记者拨打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的客服电话,没有人接听。此外,首都机场等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的服务单位职工接受采访时说,其所在的单位没有下发相关通知。

■明确规定:

超标缴公积金属违规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将服务对象,分为一级部门、一级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等几个级别。“一级部门”共计110家。

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的惯例,每年都会下发。但通知每年发两次,一次在年中,面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等单位;一次在年末,面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财政预算单位。

之所以采取一年两次发布,缘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预算年度不同。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协机关,法、检,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缴存标准调整应在年末。

所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今年年中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并未包括以上财政预算部门。去年底、上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曾分别发布了两个通知,确定了这些财政预算部门的2013年缴存标准,上限为3364元;2014年标准,上限为3760元。

但与以往不同,在实时一期的通知,也就是上月底发布的缴存标准通知中,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首次强调,“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违规行为。不允许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突破月缴存额上限”。而此前对于超标准缴存行为,采用的表述方式为“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专家解析:

公积金助长隐性福利

近年来,各地频曝“天价住房公积金”事件,例如今年年中曝出的吉林烟草公司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元,大约高出当地制定的缴存上限的3倍。不少专家学者批驳称,“国企的隐性福利没有,只有更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均表示,规范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治理天价住房公积金、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慷公家之慨,充实个人的腰包”,刘尚希说,一些国企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低收入群体的几倍收入,“住房公积金已涉及公平问题”。

李实长期调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他也认为,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储蓄,是收入的一部分,下一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限制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因此,必须“卡”住住房公积金,“如果仍然能够通过住房公积金这个渠道,变相增加员工福利,那么即使限制了垄断行业的收入,也达不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

如何才能切断这条变相增加福利的通道?李实表示,近年来,国家一直在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此前已要求缴存额上限管理,超标准缴存须通过职能部门的审批。但一些地区公积金管理部门放任了超标准缴存行为。(据《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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