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市民张先生问:本人于2013年1月出售个人名下的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2013年8月份又购新房,但是购房发票上是本人和孙子的名字,能否全额退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在2013年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前已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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