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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赠房反悔被女儿告上法庭

长江日报  2015-01-28 09:21

[摘要] 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给女儿,但离婚后,父亲却反悔欲撤销赠与,女儿迫不得已,将父母告上法庭,后经青山区法院调解,父母协助女儿办理房屋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父亲在该房屋内居住两年后将房子交给女儿。

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给女儿,但离婚后,父亲却反悔欲撤销赠与,女儿迫不得已,将父母告上法庭,后经青山区法院调解,父母协助女儿办理房屋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父亲在该房屋内居住两年后将房子交给女儿。

原告詹小姐今年22岁,47岁的被告詹先生和46岁的徐女士系詹小姐父母。两年前,詹先生和徐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房屋作出处置,约定为女儿詹小姐所有,他们两人自愿放弃房屋,并过户到女儿名下。因为房屋是在他们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两证登记在徐女士名下。被告詹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自愿离婚且同意协议书约定的意见。但在两人离婚后,徐女士同意协助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父亲詹先生欲撤销赠与,也不愿协助詹小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詹小姐将父母诉至青山区法院,请求判令父母协助她按照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

后来父亲又说,他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女儿,但要求在房屋居住2年。

经过青山区法院反复作当事人工作,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詹先生、徐女士协助詹小姐办理房屋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父亲詹先生在该房屋内居住两年后将该房屋交给女儿詹小姐。事情虽说过去了,但詹小姐还是有点不明白,父亲约定并签订好的协议,能够说撤销就撤销吗?

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黄莹点评说:被告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意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要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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