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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新购房屋5人争夺继承权

长江日报  作者:李亦中  2015-02-16 08:22

[摘要] 一对再婚夫妇各自携带子女组成新家,不料新购房屋的继承权却引起双方争执,闹至法庭。

一对再婚夫妇各自携带子女组成新家,不料新购房屋的继承权却引起双方争执,闹至法庭。

1984年,丧偶的赵敏君带着未成年的李金石及成年李淼、李炎等3个儿女与吴勇刚组成再婚家庭,其时,吴勇刚膝下也有一对成年的儿女吴久利、吴琳。

赵敏君夫妻早年由单位分得福利住房一套,后在两次房改售房时,夫妻二人考虑到众多子女中只有李金石无房、无固定工作,便决定由李金石出资将房屋买下,产权今后归李金石所有,此后两次的购房付款及相关手续均由李金石出资办理,但该房屋登记在吴勇刚名下。

7年前,吴勇刚因病去世,赵敏君诉至法院,要求其享有的房屋一半产权和应该继承的份额均赠与李金石。

而被告吴久利、吴琳共同辩称,诉争房屋是由其父亲吴勇刚出资购买,因此应由吴久利、吴琳共同继承。

法院认为,因吴勇刚未留下遗嘱,故本案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原告赵敏君与被继承人吴勇刚系夫妻关系,其作为配偶,是顺序继承人。被告吴久利、吴琳为吴勇刚的亲生子女,也是顺序继承人。被告李金石与吴勇刚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享有继承权。

该套房屋赵敏君与吴勇刚夫妻共同财产,吴勇刚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赵敏君、李金石、吴久利、吴琳平均继承,即赵敏君享有诉争房屋5/8(1/2+1/2×1/4)的产权份额,被告李金石、吴久利、吴琳各继承诉争房屋1/8的产权份额。因赵敏君表示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及应该继承的房屋份额全部赠与被告李金石,因此李金石享有诉争房屋3/4的产权份额。

考虑到房屋系不可分割物,判处诉争房屋归被告李金石所有,由李金石对吴久利、吴琳分别补偿5万余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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