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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要填"使用期限"全国业主变房客?

楚天都市报  2015-03-08 09:18

[摘要] 国土资源部的官微“@国土之声”还解释,《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指的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据《新京报》报道 近日,有舆论称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中出现的“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业主变房客”。6日国土资源部就此说法正式回应,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

国土资源部的官微“@国土之声”还解释,《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指的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国土部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国土部称,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国土部同时对“使用期限”的填写内容进行了释义,即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使用权 ××××年 ××月 ××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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