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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培训机构不得藏身住宅小区 5月底完成整治

荆楚新闻网  作者:宋兰兰  2015-04-03 08:34

[摘要] 本报讯 (记者宋兰兰)奥数辅导、作文培优、托管班……不少中小学周边住宅小区里,五花八门的培训机构扎堆。昨日,市教育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此类违规办学整治,今后培训机构不得再藏身住宅小区。

本报讯 (记者宋兰兰)奥数辅导、作文培优、托管班……不少中小学周边住宅小区里,五花八门的培训机构扎堆。昨日,市教育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此类违规办学整治,今后培训机构不得再藏身住宅小区。

据了解,整治“胶囊房”和住宅小区违规经营、办学,是今年市人大专题询问的重要内容。3月12日,武汉(楼盘)召开“胶囊房”专项整治工作会,要求各区同时开展住宅小区违规经营、办学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做到“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据此,市教育局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培训机构时,应进一步严格把握标准,确保新批准的培训机构符合设置审批的基本条件,不得审批以小区居民住宅为校舍的民办教育机构。

目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在开展2014年度民办培训机构的年检。市教育局要求结合这次全市“胶囊房”整治,在年检中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认真对照清理,对于许可的地址不在住宅小区但实际上在住宅小区办学的(即异地办学),要做到二者一致,并督促落实;对于因历史原因许可的地址已经在住宅小区的,劝其另行择址办学。对“无照无证”的培训机构,要继续巩固清理成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今年5月底要全面完成住宅小区无证和异地经营、办学的整治任务,并逐步完成许可地址在住宅小区机构的外迁。

探访>>>

名校周边小区培训机构扎堆

消防、安全存隐患

本报讯 (记者宋兰兰)“超凡潜能聚乐部”、“双鹰艺考”、“精品小班,艺体文化课一对一”、“舞蹈培训”……昨日,汉口永清街一住宅小区的玻璃窗、阳台上,林林总总的培训班广告让人眼花缭乱。据粗略统计,该小区的各类培训机构不下20家。

“下午放学以后和双休日,小区里总有不少学生伢出入。”居民吴奶奶对小区里大大小小的培训机构已经习以为常了。小区门口的一家干洗店前,玻璃门上显眼的位置张贴着巨幅广告—某某艺考百日冲刺集训营,其永清校区的地址正是位于小区内1栋3单元的住宅内。连小区旁的公安安全防范宣传栏,也被一家培训机构的广告占领。

“附近有中学、小学,培训机构就是看上这里离名校近,好招生。”居民陈先生对这些“邻居”一肚子怨气,家门口每天进出一些陌生人,到了周末或者假期人更多,既吵闹又不安全。

走访中发现,培训机构藏身名校周边住宅小区的情况比较普遍。下午4时30分,位于汉口花桥地区的一个小区门前热闹起来。与这个小区一路之隔的几所小学陆续放学,五六个背着书包的小学生走出校门,轻车熟路地来到举着托管班牌子的工作人员面前集合。约10后,8名学生到齐,排成一队进入小区的院子。

“托管班的伢主要是附近几个学校的学生,家长没时间赶过来接,交到这里看书、写作业,离学校近,图个省事。”小区保安说,孩子们每天学校里放学,这边“上学”。

小区居民对此多有不满,“本来出口就窄,来接孩子的车经常把小区的路堵了,再说一个托管班里十几个孩子,随便摆几张桌子就办学,消防、安全等方面都没有过硬的措施,万一出了事后果严重”。

链接>>>

住宅小区不能随意改变用途

住宅小区不能办培训机构,能不能改成旅店、宿舍等呢?记者昨获悉,住宅小区不能随意更改房屋使用用途。

市委政法委综治部门表示,《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

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中,常见改变使用用途的除了培训机构,还有将住宅改成快捷酒店、员工宿舍。据了解,这些地方每室居住超过2人,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即被纳入我市“胶囊房”整治范围。

除此之外,还有人将毛坯住房租下来,改造成棋牌室、婴儿游泳馆、瑜伽馆等小型经营场所,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如果房东、邻居等利害人反对,也不能经营。(记者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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