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认为:李强与夏雪对赠与房屋所做的废除原赠与协议的重新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实际交付给李勇,加之李强与夏雪离婚时李勇已成年,其赠与协议不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的学校福利房拿到两证后赠与儿子。房子办下两证前,前夫央求前妻撤销了该赠与。昨日,母亲夏雪向晨报律师在线求助,“前夫的做法合法吗?”
1982年,夏雪(化名)和李强(化名)结婚,生下儿子李勇(化名),李强爱打牌,对妻儿漠不关心,夫妻俩经常吵架。
2005年,李勇大学毕业。夏雪与李强协议离婚,约定两人分得的学校福利房(无两证)暂由李强居住,日后该房房改取得两证后,该房赠给李勇所有。离婚后,夏雪和儿子离家租房居住。
2008年,李强求夏雪签下协议,约定撤销对儿子的赠与。2011年,该房取得两证并登记在李强名下,李勇要求父亲将房子过户给自己,遭到父亲反悔。
律师说法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认为:李强与夏雪对赠与房屋所做的废除原赠与协议的重新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实际交付给李勇,加之李强与夏雪离婚时李勇已成年,其赠与协议不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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