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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全年共贷181亿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04-28 09:41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交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决策管理职责。管委会现有委员28名。根据议事规则,2014年管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武汉住房公积金2013年归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归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及管理费预算的审核意见;讨论通过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支持低收入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决定,讨论通过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缓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趋紧的建议》。

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组织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联系电话: 027-82797673。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目前公积金中心内设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加挂贷款业务服务部),会计核算处、审计保全处、信息技术处、综合处(加挂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下设省直分中心、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东湖分中心、汉阳分中心、汉口分中心、新洲分中心、黄陂分中心、江夏分中心、蔡甸分中心。网上服务: 目前,公积金中心自主开发了集账户管理、资金汇缴、贷款试算、信息查询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网上业务开通率达54.28%。开通了统一的公积金12329客服热线,全年接听电话55.1万通,服务满意度达到99.58%。免费向缴存职工开通缴存、提取、还款、结息等账户变动以及贷款和还款提醒的短信告知服务。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主要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16,363家(其中当年新开户单位2,056家,净增单位1,701家);实缴职工170.45万人(其中当年新开户职工23.75万人,净增职工10.53万人);缴存额210.25亿元,同比增长15.57 %。截至2014年底,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233.99亿元,缴存余额670.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4%和13.66%。

(二)提取:2014年缴存职工共提取住房公积金129.67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1.67%,比上年同期增加11.05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563.60亿元,同比增长29.8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主要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2014年,共向5.1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1.47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6.88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向38.89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87.79亿元,贷款余额656.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11%、22.51%、21.15%。个贷率为97.92%,比上年同期增加6.05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4年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4年底,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4亿元。2014年应收回项目贷款本金0.5亿元,实际回收项目贷款本金 0.9亿元(其中提前还款0.4亿元),截至2014年底,项目贷款余额1.6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4年没有购买国债。当年兑付国债金额2.04亿元,年末国债余额1.0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04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98.32%,比上年同期增加5.50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291,550.77万元,同比增长19.56%。存款利息收入16,482.9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73,741.67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93.48万元,其他收入32.7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63,144.02万元,同比增长13.53%。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43,403.7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6,980.5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12,592.97万元,其他支出166.72万元。

(三)增值:2014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128,406.75万元,同比增长28.22%。增值率2.03%,比上年同期增加0.2个百分点。

(四)增值分配: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7,220.8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3,753.31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753.3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7,432.6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458.26万元。截至2014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5,209.73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05,265.23万元。(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6,774.7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49.75万元,公用经费492.28万元,专项经费4132.69万元。结转资金6,768.79万元(系历年累计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业务档案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个人住房贷款1,038.6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0.16‰。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54,609.7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36%,个人贷款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6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4年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额为零。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当年项目贷款总额的1.5%。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60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75%。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4年收回的历史遗留风险资产金额为236.47万元,其中:收回住房建设贷款185万元,收回国债资金51.47万元。

截至2014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2,841.24万元,其中:项目贷款余额为567.70万元(含277.70万元拟核销项目贷款,已上报相关部门启动核销程序),涉险国债资金余额为2,273.54万元。

以上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均为2002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前发生的,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公积金中心先后采取了包括法律诉讼、以资抵债在内的多种手段予以催收,目前催收工作仍在进行中。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58%和15.57%。职工缴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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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3.93%,中等收入群体占41.05%,高收入群体占5.02 %。

(二)提取业务:2014年共提取住房公积金238.12万笔129.67亿元。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4年,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发放额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发放额的36.85%。2014年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27.36%。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48,633.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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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个,贷款额度4亿元。建筑面积共52.87万平方米,可解决6,60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1.90%。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从2014年11月22日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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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从2014年1月1日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武公中发[2013]43号)。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1.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支持低收入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通知(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主要调整为:

凡单身职工月收入在1,300元以下(含1,300元,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为准,下同),或双职工月收入在2,600元以下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正常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武汉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支付房租,提取额为本人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

凡单身职工月收入在1,300元-1,900元之间,或双职工月收入在2,600元-3,800元之间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正常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武汉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支付房租,提取额为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12个月÷2)。

2.关于改进委托扣划还贷授权服务的通知(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主要调整为:

放宽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的条件限制,降低“逐月扣划”中约定保留的金额:委托人从签订《委托授权书》起,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超出100元的部分可用于逐月扣划还贷。

缩短“逐年扣划”首次扣划还贷的时间:委托人储蓄账户成功扣划还贷一次以后,在办理逐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时,可指定任意首次扣划还贷日期,以后每年相同日期执行逐年委托扣划,直到贷款结清。

取消“委托授权变更”业务办理的时限:委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后,可随时到其公积金缴存银行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方式或逐年扣划日期。

3.关于调整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2014年10月13日起执行)

主要调整为: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房屋总价的30%,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计算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贷款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主要调整为:凡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于与公积金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并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4年,公积金中心增设汉口分中心、市民之家两处服务网点;开发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还款比较计算器、提前还款计算器,增设了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明细和还贷计划的查询功能;放开了中介评估机构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评估业务;各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服务制度;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应急服务、短信订制服务等特色服务。

七、相关指标解释

(一)个贷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二)资金运用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国债余额)÷缴存余额〕╳100%

(三)增值率=(增值÷月均缴存余额)╳100%

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四)个人住房贷款率=(个人住房贷款额÷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00%

(五)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当年项目贷款发放额+当年住房消费提取额)÷当年缴存额〕╳100%

(六)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

1.低收入: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含);

2.中等收入: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3倍(含)之间;

3.高收入: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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