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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对“专车”仅作原则性规定

武汉晚报  2015-05-20 07:57

[摘要]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上会一审。其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专车”等新生业态,拟仅作原则性规定。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上会一审。其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专车”等新生业态,拟仅作原则性规定。

对“专车”拟仅作原则性规定

近两年移动互联网与出租车行业不断融合创新,新型服务模式成为行业关注热点。对这些新业态,到底该怎么管?条例草案说明提到,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其中一条即为“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对于传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如何适应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近期出现的“专车”等新生业态,在国家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在条例草案中仅作原则性和指引性规定,具体管理措施按照国家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告称,当前“互联网+”给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格局带来巨大冲击,国家交通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尚未出台,社会对这项改革呼声十分强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约车、专车、拼车、代驾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的原则,支持推动移动互联网与运输行业的融合创新,鼓励经营者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同时要研究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基本规范标准,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建议对当前的网络专车等新业态,仅做原则规定,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同时,委员们还建议通过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充分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兼顾多方利益诉求,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

增加区域出租车内容

为满足新城区居民出行需求,条例草案对区域性出租汽车发展确立了“科学规划、区域营运、属地管理”的管理思路,规定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管主体为新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区域性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区域经营,但适用同样的服务规范、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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