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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干事讨薪被驳回 法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长江日报  2015-06-16 08:19

[摘要] 业委会聘用干事、秘书等专职人员从事日常工作,竟然出现劳动纠纷。昨日获悉,汉阳区一业委会干事向法院起诉业委会,索要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年休假、工资等,被法院驳回起诉。

业委会聘用干事、秘书等专职人员从事日常工作,竟然出现劳动纠纷。昨日获悉,汉阳区一业委会干事向法院起诉业委会,索要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年休假、工资等,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1年,朱先生受聘任汉阳区长江广场万代兰商住楼业主委员会干事,2014年业委会通知他停止聘用。朱先生认为自己在职期间,业委会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为了维护劳动权益,去年,朱先生提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委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累计12万多元。

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小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源于业主大会授权,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不具备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驳回朱先生起诉。

朱先生认为,自己与业委会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自己有证据证明万代兰业主委员会从事广告招租等盈利性活动,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他再次提起二审诉讼。

法院二审认为,小区业委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未经过正式的登记程序,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朱先生无法证明广告招租的归于万代兰业主委员会,因此维持原判。

解读>>>

业委会津贴发多少 业主大会说了算

小区业委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群众性组织,没有资格与干事、秘书等专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那有资格给业委会委员发工资吗?据了解,随着我市今年集中成立业委会,全市从事业委会委员的人员有上万人,这些人是否可以拿工资,成为小区一大热点问题。

律师吴良涛表示,法院判决意味着小区业委会聘用干事、秘书等专职工作人员,虽然实际用工的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但是从法律上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干事等业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不能交社保、失业保险等,因此在接受业委会聘任时,双方好协商约定通过商业保险等其他方式保障自己权益,避免工伤等意外情况给专职工作人员和业委会都造成巨大损失。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市成立的1300多个小区业委会中,多数业委会委员是志愿服务,不领取报酬,少数以交通、通讯补贴等名义每月领取几百元不等。对此,市房管局表示,对于业委会是否领取津贴、津贴多少,要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和业委会工作量,在听取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交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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