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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卖房不一定要“请示”另一半将只认房产证署名

中安在线  2015-06-26 15:48

[摘要] 昨天,合肥市房产部门发出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7月1日起,房屋买卖、抵押时,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名字,也无需经配偶同意。但通知同时明确,新规有一年过渡期,今年7月1日前完成登记,且在明年7月1日前出售或抵押的,还按老政策执行。我们设定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

昨天,合肥市房产部门发出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7月1日起,房屋买卖、抵押时,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名字,也无需经配偶同意。但通知同时明确,新规有一年过渡期,今年7月1日前完成登记,且在明年7月1日前出售或抵押的,还按老政策执行。我们设定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让我们来看看新规对他们的影响。

卖房只认产权人

自7月1日起,因新建房屋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夫妻共有房屋宜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经记载为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与登记簿一致时,应当予以办理。

解读: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买的房,或者说协定的共有房屋,如果7月1日以后申请登记办证,好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因为按照以前的政策,如果市民卖房、抵押,房产部门会查验其配偶(隐性共有产权人),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须经过夫妻两人共同同意。而新规实施后,房产部门将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到时如果这个房子要出售、抵押,房产部门将只看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无须经过配偶同意。

留有一年过渡期

201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房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等各类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仍需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房屋需共同申请。

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年过渡期结束),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对该房屋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一致性审查。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不一致,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并办理相应房屋登记。

解读: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经买过房子,办理了房产证,且房产证只有李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在明年7月1日前李女士卖房子,房产部门还是会查验婚姻关系,须经过张先生同意才行。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的房子在明年7月1日后登记办证,房屋登记部门将充分尊重购房人的意愿,在房屋登记簿中,直接将申请的购房人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不再直接审查婚姻关系。

房产部门人士表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子,市民可以申请加名而实现共同登记。夫妻双方加名,不需手续费,带齐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即可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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