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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业委会组建后30日内 物业必须移交小区公共收益

长江日报  2015-07-05 08:26

[摘要] 昨从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获悉,我市出台新规,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委会组建后30日内,移交小区公共资料、资源、资产、资金这“四资”,其中,受业主关注的要属公共收益。逾期不办理,物业公司信用将有不良记录。

昨从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获悉,我市出台新规,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委会组建后30日内,移交小区公共资料、资源、资产、资金这“四资”,其中,受业主关注的要属公共。不办理,物业公司信用将有不良记录。

今年我市大力推动小区业委会组建,目前已经有上千小区有了业委会,然而不少新业委会反映成立后面临无地方办公,无资金运行的窘境。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表示,针对当前现状,新出台规定,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委会组建后30日内,做好小区公共资料、资源、资产、资金移交工作。

据介绍,公共资料主要指小区的竣工总平面图、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名册,以便小区保持正常运行。

公共资产方面,物业要向业委会交代清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基本资料,并从物业用房中腾退并向业委会移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议事活动用房,并应具备办公条件。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能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也应该向业委会报告,其中主要包括利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位的使用情况,利用公共区域出租、经营的情况,利用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的情况。

“四资”中受业主关注的要属公共,针对目前大量物业公司隐瞒公共情况,不及时移交公共行为,此次新规明确,公共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取的经营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今年起,全市物业公司每年向业委会报告公共的收支情况,并在小区物业服务公示栏中公示。对于公共去向,如果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公司必须单独列账,每年定期报告收支情况,并公示;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由业委会自行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将公共余额移交业委会,业委会制订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对不按规定办理移交的物业公司,由区房管局督促限期整改,对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街道、社区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由区民政局督促限期改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并与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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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烦什么?

记者昨日从中指研究院发布的《2015武汉城市居民居住满意度调查报告》了解到,武汉居民居住满意度比上一年有小幅提升,但物业投诉处理不及时拖了满意度后腿,致使武汉市居住满意度水平仅列平均水平。

中指研究院对武汉城市居民居住满意度调查已经有9年,对小区从销售服务、交付服务、房屋质量、小区环境与规划、物业服务、保修投诉处理以及客户忠诚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在过去的8年中,武汉市居住满意度在24个大中城市的统计中多数都在20多名。

经过去年一年对小区物业加强监管,我市居住满意度提升到第15位,其得分情况与水平基本持平。中指研究院华中分院表示,调查发现,居民对“签约后关怀”、“房屋质量”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打分较低。其中,业主对投诉处理评价为各个关键业务指标中低,建议武汉物业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建立投诉按时办结机制,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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