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汪女士的这处房产地处武昌区,近,这处房产所在的区域即将拆迁,汪女士的哥哥顿觉后悔。汪女士说:“这就是一套老房子,我哥哥送给我的时候也并不值钱。现在快要拆迁了,我哥哥就觉得这房子价值翻番了,想找我要回来。”
9年前,汪女士的哥哥送给她一套房子,2007年,兄妹俩正式将这套房子办理了过户,房产由汪女士所有。
汪女士的这处房产地处武昌区,近,这处房产所在的区域即将拆迁,汪女士的哥哥顿觉后悔。汪女士说:“这就是一套老房子,我哥哥送给我的时候也并不值钱。现在快要拆迁了,我哥哥就觉得这房子价值翻番了,想找我要回来。”
为了这事,汪女士的哥哥已经先后向区法院起诉两次,第二次起诉,因为他提供的证据跟次一模一样,起诉后,他就主动撤诉了。
汪女士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近,她哥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我知道,他手上已经没有什么新的证据了,证据还是跟之前一样。这种情况,法院还会受理吗?”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纪钢表示,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至于能否胜诉,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相同,是否有新增证据,要等法院受理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
离婚被要求返还彩礼
方女士:媳妇与儿子婚后十几天出轨,媳妇要求离婚并愿意给予少量补偿。方女士认为媳妇错在先,应该多赔付一些钱,以弥补家中为儿子结婚花费的二三十万,否则将提出诉讼。但媳妇表示,协议离婚可以给儿子一定补偿,如果诉讼,不会退还彩礼。方女士很困惑,是否真如媳妇所说?
法官:关于彩礼的退还,依法律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目前按照张女士陈述的事实,其子不属于上述情况,建议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想诉讼已过时效
陈先生:追债多年,欠债人一直不肯见面,只有电话联系,目前诉讼时效已过,陈先生手中留有和欠债人之间的电话录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追回债款?
法官: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但如果被告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才进行审查。原告方应当提供时效延续的证据,如无法提供,则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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