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房天下讯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和低收入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条件,以支持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通知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12个月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根据武汉地区住房租金水平每3年调整一次,2015年—2017年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2.4万元,未婚职工每年可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1.2万元。
同时,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的正常缴存职工,如果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本人及其配偶可每12个月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据了解,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住房消费类,一类是其他类。住房消费类又分为购房类、翻修类、租房类;其他类中包括辞职退休类、生活困难类;一共有20种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房天下整理)
【2015年中白皮书】
住房消费类提取指南
(一)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以前的,现已过有效提取时间,不能再办理提取。
(5)首次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6)购买二手房提取的,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二)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公积金贷款部分累计期数在3期以内(不含),提取人未签订委托扣划还贷协议的,可每年提取1次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三)改善性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职工或配偶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凭两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为:( 140平房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
(四)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五)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3800元)的,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友情提示:租住商品住房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职工支付房租的,三种租房提取情形,在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提取方式;武汉地区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须慎重选择是否提取。
(六)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其它类提取指南
(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三)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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