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 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据新华社电交通运输部21日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 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 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针对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
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 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收费高速公路在 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 债务或社会 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 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 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稿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 收费公路的 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为何改 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需要来源
条例修订稿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 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 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他表示,我国国家公路网还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但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现行条例对 与 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难以保障 者获得合理回报。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
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在过去 财力严重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的。但随着我国路网不断发展,同时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如何改 高速公路不再规定具体收费期限
现行条例对收费公路都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期限。近年来,早建设的一批高速公路收费面临收费集中到期、债务集中偿还问题,一些地方或经营单位利用不同手段延长收费期限,引发社会争议。修订稿对收费期限如何修改?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 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 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王太解释说,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
“目前财政无力承担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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