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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后拒交物业费被告:物业公司只承担协管义务

武汉晚报  2015-08-19 08:20

[摘要] 2014年,武汉光谷 某写字楼武汉某公司发生被盗,价值3万元的电脑等物品被偷走,公安机关调查后也未能追回损失。该公司认为,物业服务单位武汉光谷某物业公司应保障住户财产安全,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拒绝交纳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用。

办公楼被盗,武汉光谷一家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武汉光谷 某写字楼武汉某公司发生被盗,价值3万元的电脑等物品被偷走,公安机关调查后也未能追回损失。该公司认为,物业服务单位武汉光谷某物业公司应保障住户财产安全,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拒绝交纳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用。

武汉光谷某物业公司起诉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武汉某公司支付近一年来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6万余元,武汉某公司则提出应扣除被盗损失三万余元。对此,武汉光谷某物业公司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已依约提供了保安巡逻、出入登记等安全协防措施,被盗损失系他人犯罪行为引起,不应由物业公司担责。

经查,武汉光谷某物业公司可以提供楼宇保安巡查记录,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安全协管义务,但未约定对住户财产安全有保管责任。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和调解,武汉某公司同意补交物业费,武汉光谷某物业公司表示基于住户确因被盗受损,愿意放弃滞纳金要求,并给予相当于1个月物业费的优惠,双方握手言和。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许加强介绍:目前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围绕居住生活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如房屋被盗、漏水、周边噪声污染、胶囊房等,引起的物业费纠纷呈增长趋势,如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将影响正常居住生活,并可能引致诉讼。

他认为,物业服务属合同关系,在处理纠纷时,应从物业合同约定内容出发,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民法原则厘清各方责任。如发生被盗,应当区分物业公司依约承担的是安全协管义务还是财产保管义务,现阶段除个别情况外不会约定保管责任,《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也是协助安全防范义务。如果是安全协管义务,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防范行为,如果其履约明显低于约定标准并与被盗发生或者被盗损失难以挽回具有关联性,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否则不承担责任,业主的损失应通过公安部门追赃等方式挽回。如果是财产保管义务,则在发生被保管物丢失的情况下,保管人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一般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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