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新华社电记者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境外个人可在中国购房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六部门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调整的一大看点是放松了对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购房的部分限制。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限制。
外资房企注册资本降门槛
六部门还调整了外商 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关注册资本与 总额的比例。记者查阅发现,2006年文件曾要求外商 房企, 总额超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总额50%。只有 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调整一定程度降低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按现行规定,若 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五分之二;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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