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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台条例:非遗传承人 可优先入武汉户籍

长江日报  2015-09-19 08:18

[摘要] 昨日起,《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市法制办官网上征求意见。该《条例》提出,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广泛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列入本市濒危项目名录和记忆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均可优先转入武汉市户籍。

昨日起,《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市法制办官网上征求意见。该《条例》提出,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广泛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列入本市濒危项目名录和记忆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均可优先转入武汉市户籍

《条例》提出,我市将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体系,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计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并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省级代表性项目可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市、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项目及传承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条例》提出,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并制订抢救保护方案,记录、整理资料,保存项目实物,保存、修缮相关建筑物、场所;安排或者招募学艺人员。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要实行抢救性保护。同时,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征集将于2015年9月25日截止,电子邮箱whfzbf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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