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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公房拆得百万 兄弟阋墙

武汉晨报  2016-01-03 07:15

[摘要] 自己拿钱买的单位公房,一切手续也是自己的名字,当年因借给弟弟当新房,弟弟一家一住就是20多年。不料却因房子拆迁拆得百万元,哥哥成了被告。昨日,获悉,经武昌区法院调解,哥哥和弟弟按3:7的比例分配了拆迁款。

自己拿钱买的单位公房,一切手续也是自己的名字,当年因借给弟弟当新房,弟弟一家一住就是20多年。不料却因房子拆迁拆得百万元,哥哥成了被告。昨日,获悉,经武昌区法院调解,哥哥和弟弟按3:7的比例分配了拆迁款。

上世纪90年代,在武昌某国有单位供职的刘先生(化姓)分到一个单位公房购房指标,正当刘先生准备跟妻子搬进新房时,弟弟和母亲却提出先将新房借给弟弟做结婚的新房暂住,等新媳妇进了门再让他们搬出来。刘先生虽然无法接受此事,但在弟弟和母亲的施压下,把房子借了出去。然而,弟媳进门后,弟弟一家却没有一点搬走的意思,刘先生多次跟弟弟协商,对方却总找各种理由一味推托,拖了两年半后,刘先生下定决心请弟弟一家走时,弟弟已经将新房装修了,要求他补偿3万元装修费。因凑不齐装修费兄弟两人吵了起来,母亲让刘先生将房子卖给弟弟。终刘先生只好同意把房子以2万元卖给了弟弟。

2014年,房子拆迁拆得一百多万,弟弟为防止拆迁款进入哥哥的户头,2015年年初“先下手为强”把哥哥给告上了法庭。经武昌区法院调解,哥哥和弟弟按3:7的比例分配了拆迁款。

[ 律师说法 ]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正霞认为,单位公房的性质本身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如果不是单位职工是没有资格购买的,其权属是按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弟弟并非单位职工,后期也没有买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其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由于哥哥和弟弟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而弟弟已支付房屋对价并实际占有房屋二十余年,所以终拆迁款可以由哥哥和弟弟按照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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