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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30m2且为唯一住房,按30m2补偿

武汉晨报  2016-02-19 07:15

[摘要]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建议。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2月25日,意见和建议可发到电子邮箱。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武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建议。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2月25日,意见和建议可发到电子邮箱。

《办法》修改意见稿拟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住房的,按30平方米给予补偿。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办法》修改意见稿还提出,市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七日内应公告。公告时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原《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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