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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业主拒交3年物业费成被告

长江日报  2016-04-21 07:23

[摘要]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多次找物业公司协调无果,由此拒交3年累计约1.6万元的物业费。昨日获悉,汉阳区南国明珠小区一业主由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武汉中院判决业主补交物业费。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多次找物业公司协调无果,由此拒交3年累计约1.6万元的物业费。昨日获悉,汉阳区南国明珠小区一业主由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武汉中院判决业主补交物业费。

2012年7月,南国明珠小区业主王女士外出旅游后回到家,发现楼上住户的空调排水管的水顺墙壁渗入自家房中,导致房屋墙壁和地板被泡坏。王女士马上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看过现场后找楼上住户协调,但是该住户认为墙外的事情应该归物业管,拒绝赔偿。后来,物业维修好外墙,王女士自行维修房屋花费1.78万元。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职责,就从2012年7月起拒交每月382元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认为,接到王女士投诉后,就协调楼上业主,并且进行了水管修理,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王女士与楼上业主能否达成和解,则并非物业公司职责范围,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由此将王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将楼上住户的漏水情况进行了修缮,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公司应尽的管理协调义务。因空调水管的流水导致房屋受损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王女士应另行主张权利,物业公司应配合其起诉楼上业主。但王女士以物业公司未尽协调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王女士补交自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欠交的物业费约1.6万元。

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表示,像王女士这类侵权转嫁情况,在目前武汉市小区物业中比较常见。该负责人说,常见的情况是相邻房屋漏水、相邻业主违建、一楼业主种菜、相邻工地扰民、相邻建筑影响通风采光等问题,业主本可以搜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责任,可一些业主将侵权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归咎于物业公司不作为,并拒交物业服务费。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霞认为,业主这种将一切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拒交费的做法,侵害了物业公司及广大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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