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在武昌一家企业上班的赵先生反映,5月5日,他通过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洪山区书城路某小区租了一间房子,结果中介工作人员在收了他缴纳的房租及定金后突然失踪。事后,他和其他房客多次去找中介公司,对方却拒绝履行合同和退款。
昨日,在武昌一家企业上班的赵先生反映,5月5日,他通过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洪山区书城路某小区租了一间房子,结果中介工作人员在收了他缴纳的房租及定金后突然失踪。事后,他和其他房客多次去找中介公司,对方却拒绝履行合同和退款。
赵先生说,5月5日,他从广告上看到书城路一小区有房屋出租,他便联系上中介工作人员常某,看完房后,他觉得比较满意。在常某的催促下,他缴纳了房租及押金共计2700元。
在赵先生与常某签订的房屋定金合同中约定,赵先生向该公司交纳承租定金2700元。在合同落款处,盖有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公章。签完合同后,常某告诉赵先生次日可以去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5月6日,赵先生来到该公司后却被告知,常某已携款跑路。赵先生拿出合同,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被公司拒绝。
昨日,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新平说,中介员工持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可视为公司的行为。当发生纠纷时,客户可以要求公司先履行合同,如有违约可按合同执行。员工卷款跑路,客户要求退款,中介公司有义务先行赔偿。若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和退款,客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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