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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物业费纳入征信”应谨慎对待

武汉晚报  2016-05-24 13:14

[摘要] 今日,珠海《物业管理条例》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新规引来了很多议论。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欠缴物业费记入征信”并非简单的一刀切,将会出台配套文件。

今日,珠海《物业管理条例》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新规引来了很多议论。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欠缴物业费记入征信”并非简单的一刀切,将会出台配套文件。

自从各地试行公民个人征信制度以后,哪些失信情况应该列入记录范围就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一般地说,业主不交物业费应该作为失信行为。因为这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且,少数人拒交物业费终将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不过,欠缴物业费有时存在着很复杂的矛盾,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可能会有失公平。对此,南京市的立法经验值得学习。

初,南京市规定,“业主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但是,这条规定被80%的人所反对。一是因为物业服务有问题也要照交钱,是对公众权利的剥夺,也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二是,即便法院判决业主应该全额缴费,也不能说明业主是恶意拒交的不诚信行为。所以,后的立法修改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里不同点是,只有在法院裁决之后还拒不履行,才会被认为不诚信,这样的表述是合理、公平的。

总之,把失信情况记入征信的权力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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