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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 物业是否应收押金或保证金成焦点

湖北日报  2016-05-27 06:35

业主装修,物业是否应收押金或保证金

24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押金或者保证金

对此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解释,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或者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业主是否违反装修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者处罚,物业服务企业无权认定和处理;三是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或者保证金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违法装修,因为有的业主会放弃押金或者保证金而寻求违法装修目的的实现;四是如果业主违法装修,物业服务企业扣留押金或者保证金,其扣留的押金或者保证金也应属于因违法装修而遭受损失的相关业主所有,而不能归于物业服务企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引发热议,不少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装修押金有必要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一些业主装修追求个性化,尽可能扩大房屋使用面积,有的私自更改住房主体结构,拆除承重墙、在承重梁打洞、移动门窗位置,危及建筑安全。二是一些业主装修占用公共区域,或私自改变卫生间厨房位置,损害楼层其他业主的利益,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不收费,就无监管积极性,且无手段约束业主装修问题,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可能监管执法到位。建议修改为,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业主、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或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过程加强监管,装饰装修结束后,经验收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数及时退还装饰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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