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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去库存 让居民“住有所居”

湖北日报  2016-06-07 06:35

[摘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实行“购租并举”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6月4日《新京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实行“购租并举”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让老百姓“住有所居”,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始终坚持的目标。“住有所居”不等于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房子,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人人都买得起房子或者家家都拥有房产,显然不大现实。“住有所居”是指每个人都有房子住,而所住房屋可能是买来的,也可能是租来的。实行“购租并举”不仅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而且是住房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如果说以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主要着眼于房价,让更多人买得起房;那么现在则同时着力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更多人租得起房。双管齐下,无疑有利于更快实现“住有所居”的改革目标。

纵观《意见》,一系列优惠措施令人期待。与租房者利益直接相关的措施包括:租房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相关手续将进一步简化;非本地户籍的租房者,可以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租房合同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租房者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有望实行税前扣除……如果说廉租房是政府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政策庇护,那么对于收入普遍不高的商品房租赁者,也理当提供一些政策优惠,引导人们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也是“去库存”的一种重要而可行的途径。所谓“去库存”,并不一定是要把房子卖出去,把房子租出去,让其不再空置并定期收回租金,同样是“去库存”的一种方式。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住房租赁消费,租房子的人多了,有利于“去库存”;出租房子更划算了,出租人会再购买房子用于出租,同样有利于“去库存”——住房租赁的一系列政策优惠,就是这样发挥杠杆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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