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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符合 条件被中介收费

长江日报  2016-10-27 07:23

[摘要] “二手房买卖,若房屋属于自住5年以上的家庭 生活用房,按照相关政策,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中介公司事前未告知此情况,并向我收取了相关费用。”昨日,市民曹先生拨打长江日报新闻热线反映此事,要求中介退还多收的费用。

二手房买卖,若房屋属于自住5年以上的家庭 生活用房,按照相关政策,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中介公司事前未告知此情况,并向我收取了相关费用。”昨日,市民曹先生拨打长江日报新闻热线反映此事,要求中介退还多收的费用。

曹先生所购的房屋位于兴业路与万隆六路交会处的新地东方花园F区。昨日下午,长江日报在小区门口见到曹先生,他向展示的购房合同显示,乙方(曹先生)于签订合同当日向丙方(经纪代理方)支付人民币43000元整,该款项用于支付该房屋的过户费、评估费、担保服务费以及买卖双方中介费。中介机构开具的缴费收据中,也写明所缴费用包含过户费。

买房时没有留意,过了两个多月后经人提醒才发现,过户费包含了个人所得税。而我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曹先生说,中介公司应退还9000余元,前往中介公司理论,却被对方拒绝。

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 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曹先生所购房屋的房权证显示,房屋登记时间为2010年7月9日。另外一份《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原户主名下仅登记有一套房屋。

与曹先生来到该中介公司,当初的置业顾问及店长均表示:“目前工商和房管部门正在协调处理,暂时不方便回应此事。”

又与曹先生来到江岸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合同中所写的过户费是指 的税费加在一起,其中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当日上午接到曹先生投诉后,已给该中介公司总部打电话核实了情况。目前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昨晚,长江日报参与了双方调解。中介方面负责人表示:“原房东在卖房时并不清楚相关情况,我们的业务员也没发现该房屋属于居住满5年的 生活用房,造成了疏忽。”经过调解,中介退还给曹先生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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