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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未竣工验收让业主入住 安全谁来保障

陕西传媒网  2016-12-24 12:06

[摘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后一道环节,也是必经的重要程序,更是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保障。然而,宝鸡市千阳县千和雅居6#、6A#、7#、8#四栋安居工程2015年11月竣工,且今年已有业主陆续入住,但竣工验收却迟迟未能进行。更让人惊讶的是,质监站明明知道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后一道环节,也是必经的重要程序,更是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保障。然而,宝鸡市千阳县千和雅居6#、6A#、7#、8#四栋安居工程2015年11月竣工,且今年已有业主陆续入住,但竣工验收却迟迟未能进行。更让人惊讶的是,质监站明明知道情况,竟称此乃权宜之计。

市民

施工单位负责人欠债款失联 安居工程交房却未竣工验收

“千阳县千和雅居安居工程项目6#、6A#、7#、8#四栋楼截止目前仍未通过竣工验收,一旦出现安全隐患,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未通过竣工验收就意味着业主日后拿不到房产证,那么房屋产权究竟如何来界定?”12月14日,咸阳市的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千和雅居4栋安居项目施工方——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千和雅居项目的钢材供应商,从2015年7月起陕西鸿坤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其进行付款监管,但由于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千和雅居项目负责人王志明失联,导致其100多万元的钢材款本至今无法支付,而就在自己为钢材款本奔波的过程中,偶然得知虽然业主已入住,但这四栋楼的竣工验收竟仍未进行。

未进行竣工验收竟可先入住?12月15日,陕西传媒网记者来到千和雅居居6#、6A#、7#、8#四栋安居工程楼前进行调查。

交房的时候没有看到房产证也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就想着赶快搬进新房呢。”在千和雅居6号楼前,面对记者提出的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及房产证相关问题时,业主的回答都不尽相同。家住6号楼的韩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于2014年缴纳购房款项,2015年11月项目竣工,考虑到儿子结婚在即,今年2月便开始装修,9月就住了进来。“我们根本就不懂还要做竣工验收,只知道交房的时候让我们检查了房屋的水电”,韩先生说道。

质监站

已进行分户验收 未竣工先交付属权宜之计

未进行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为何千和雅居安居工程就已交付使用了,带着疑问记者来到千阳县质监站了解情况。

“千和雅居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确实是没有搞。”千阳县质监站干事任志立直言不讳告诉记者,并拿出一份今年5月6日由建设单位陕西鸿坤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施工单位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千和雅居项目部联合进行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显示, 6#、6A#、7#、8#四栋楼分户验收“符合要求,验收合格”,但仍存在“1、内外窗口密封胶未打完善,玻璃卫生未清理;2、三水风格缝未灌封;3、室外文化石勾缝不密实,落水管与二层线子的修补不到位;4、楼梯涂料涂刷不均匀;5、顶棚打磨不到位,管道吊洞不平整,给水管支架较少;6、屋内收缩缝上的缩水保护层未做”问题。

同时,任志立也对房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原因做了说明。他说,千和雅居安居工程竣工时,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方已进行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正在建设单位——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准备申报竣工验收时,发现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王志明失联。考虑到该项目为千阳县草碧镇的安居工程,且交房时间已到期,业主渴望住进新房,无奈之下只得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下让业主搬入。另一方面,由于此项目涉及施工方拖欠款项事宜且信访局正在牵头协调解决,劳动监察大队也已对此进行了立案,11月开发商——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亦承诺解决拖欠欠款的相关事宜,并提出了要进行竣工验收,但目前质监站仍未收到竣工验收上报。

随后,记者又来到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但该公司门窗紧闭。在千和雅居售楼部,记者联系到售楼部杨经理,却以不了解情况,请示领导为由,拒绝回应。截止记者发稿,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做出任何回应。

律师

未验收便交付使用属违法行为 应进行行政处罚

“未经过竣工验收的房屋从法律上看是处于在建状态,不具备交房资格”,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紫棋告诉记者,千和雅居6#、6A#、7#、8#四栋楼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就交付业主使用,明显是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款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款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而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也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千和雅居6#、6A#、7#、8#楼工程标志碑显示,该工程于2014年7月开工,2015年11月竣工。如今竣工已满一年,因种种原因未进行竣工验收却让业主入住,政府主管部门明知此情况却迟迟未能进行行政处罚。对此,杨紫棋律师认为,目前业主依然有权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怠于履行竣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需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等到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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