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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保护古民居新规:擅自拆除高罚30万元

楚天金报  2016-12-29 08:37

[摘要] 昨日,咸宁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近日探访发现,咸宁不少古民居保护面临一些难题。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正视现实,呼应百姓关切,制定该条例并公开解读,明确古民居的产权可流转,并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擅自拆除古民居高罚30万元

图为: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的王明腋第正在进行修缮

昨日,咸宁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近日探访发现,咸宁不少古民居保护面临一些难题。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正视现实,呼应百姓关切,制定该条例并公开解读,明确古民居的产权可流转,并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记者调查,咸宁共有500余处古民居,包括宅第名居、宗祠、店铺茶庄等,这些使用年限在100年到400多年之间的古民居,由于遭受着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流失速度日益加快。

咸宁市文新广局局长潘华介绍,该条例出台以后,对符合原址保护条件的古民居要尽快维护修缮。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异地迁移保护,防止损毁严重的古民居和构件非法流失。

该条例明确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用此进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

除此之外,如果违法损毁、拆除受保护的古民居,以及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如有违法所得要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如有违法所得要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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