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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反悔拒退定金 被起诉赔双倍

武汉晚报  2017-02-26 12:37

[摘要] 李某和张某是熟人,李某向张某购买一套房子,交了5000元定金后,因为对房款交付时间和期限等内容达不成一致,张某反悔将房子卖给别人,5000元定金也不退了。这下李某不干了,将张某告上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昨日,接听周二之约热线的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施义认为:这起案子不符合定金罚则。

李某和张某是熟人,李某向张某购买一套房子,交了5000元定金后,因为对房款交付时间和期限等内容达不成一致,张某反悔将房子卖给别人,5000元定金也不退了。这下李某不干了,将张某告上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昨日,接听周二之约热线的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施义认为:这起案子不符合定金罚则。

据原告李某诉称:两人约定签订购房合同,李某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告张某交付购房定金5000元,因李某当时房证未办理,约定7月15日付10万元给被告张某。后张某又要求李某在7月底交付16万元。7月14日,李某愿支付10万元购房款,要求补签合同,此时,被告张某却要求交付20万元,经协商未果。被告张某于7月15日将房屋卖给他人,也不退还定金。

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元;根据定金罚则张某须再向他支付5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李某所述不实,是他违约在先,不同意退还定金。他还表示,交付定金之前,原告李某便知晓房屋没有房产证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不符合定金罚则,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元。

本期周二之约热线接线法官、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施义分析说,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000元,属于立约定金,其目的是担保购房合同的订立,定金合同合法有效。现购房合同未订立是否是因为双方违约拒绝签订,是决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关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购房合同未能订立,是双方对付款时间及期限等内容未达成共识所致,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购房合同未能签订。故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记者获悉,被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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