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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炒房合同”无效警示谁

荆楚网  2017-04-10 08:31

[摘要] 这一判决结果,既警示房产中介别当房屋“倒爷”,也警示卖房人、买房人不要掉入某些房产中介设计的圈套。

这一判决结果,既警示房产中介别当房屋“倒爷”,也警示卖房人、买房人不要掉入某些房产中介设计的圈套。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不仅是限购、限贷等政策可以遏制炒房,司法其实也可以。最近,天津法院判决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就是一个示范。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卖房人合法利益,也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按理说,房屋中介机构赚的是中介服务费。但在高房价时代,不少房屋中介及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其牟取高额不合理利润,既损害了卖房人利益,又增加了买房人负担。因此,这一判决结果,既警示房产中介别当房屋“倒爷”,也警示卖房人、买房人不要掉入某些房产中介设计的圈套。

该判决结果对房产中介的警示是,必须规规矩矩从事房产经纪、咨询等法定服务,如果利用自身优势进行炒房,既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也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被司法机关判决“炒房合同”无效。同时,也警示卖房人,既不要在合同中与中介机构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更不要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以避免中介人员吃差价,自己利益受损。另外,也警示买房人要谨慎选择中介,认真对待房屋买卖合同,以防风险、降低成本。

实际上,这一判决结果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也是一种警示。一方面,这个判决结果就是一封“举报信”,提醒当地监管部门对涉及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处罚,以“杀一儆百”;同时,也提醒对其他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摸底和严肃整顿,因为中介炒房不是个别现象。

另一方面,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是中介炒房的前提条件。这一判决也提醒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管者以有效手段促进房源信息公开透明,打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房源信息的垄断。可以说,垄断房源信息、制造虚假房源信息是一些房产中介存在的主要问题。最近,住建部就要求各地重点整治中介机构三类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一类就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

这一判例对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是一种提醒。无疑,“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天津滨海新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如果有好的、典型的案例,其他地方法院也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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