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先生当年出资“借名买房”,如今对方翻脸不认账,要将原本住在房子里的高先生赶走,高先生不知该如何是好。
高先生当年出资“借名买房”,如今对方翻脸不认账,要将原本住在房子里的高先生赶走,高先生不知该如何是好。
几年前,高先生用他人名义、自己出资“借名买房”。双方还就购房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如今,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原本住在房子里的高先生要被赶走。高先生表示,对方让自己走至少要将买房的钱还给高先生。可对方认为房子既然登记在对方名下,就是自己的,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旭光法官认为,我国对于房屋的产权确认是以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准,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对方名下,且高先生和对方就购房款也已签订借款合同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高先生与对方就房屋居住权不能协商一致,高先生如有相关证据证明购房款系自己所出,且已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可以据此主张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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