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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如何定?武汉:不高于市场价85%

武汉市房管局  2021-09-09 09:15

[摘要] 9月8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9月8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租金则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武汉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如何定?武汉:不高于市场价85%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建设现代化大武汉,全面提升武汉在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引领地位提供有力支撑。

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国有企业应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租房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健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人才租赁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评价考核。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区及相关部门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2.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5.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公租房、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市场租赁房等其它租赁住房。市级土地储备供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移交市城建集团(市更新中心),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区级土地储备供地项目配建住房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运营管理。原商品房项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租房、大学生租赁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比例要求。充分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尚未配租的公租房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建集团、地铁集团、城投集团)

(二)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支持。同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房源建设筹集规模、供应对象、租赁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各类主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保障的,优先申报中央资金支持;人才安居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四)税费等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集团、国网武汉分公司)

(五)简化审批流程

1.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区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开发区和新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由各区自行下达,报市房管部门备案。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不高于10%的比例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具体程序适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武房规〔2020〕1号)相关规定,不受该文件所述改造项目区域范围限制。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三房”体系建设和我市人才安居工作,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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