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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组合贷款也可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了! 然而依然无法商转组合贷(附公积金提取攻略)

武汉数据君2018-01-17 04: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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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使用组合贷款,每月还完公积金额度,还有剩余,可是因为公积金贷款没全部还完,又不能提出来还商业贷款减轻压力。你有这样的困惑吗?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网民提到的这一情况将不再是问题,已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修改,新政策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了组合贷款的市民

还款6个月后可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网民余女士:我首套房使用的是组合贷款,每个月公积金贷款部分要还款1000元,商业贷款部分还款3000元,压力很大。买房后工作也转正了,每个月公积金存缴额度增加了不少,现在公积金账户中有不少钱,可是不能提出来还商业贷款?

网民刘先生:我的公积金账户中余额很多,却不能提取还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只能白白躺在账户中。

刘先生说,他是2015年买的房子,因为总价较高,使用的是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部分已用足政策贷了60万元,剩下的小部分是商业贷款。

“我的公积金账户中余额还不少,如果全部提取出来就可以把商业贷款部分还完,那样就不用每个月自己掏钱还房贷了。”刘先生说,根据去年的政策,如果使用的是组合贷款,那么要先还完其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然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还商贷,“希望能调整政策,帮我们减轻压力”。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之前的政策,确实是只能先还完公积金贷款后才能还商贷。但政策调整后可以自行选择,可先还商贷部分。记者看到,调整后,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以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其中,提取公积金还商贷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发生最长达3期及以上的,只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贷款。

这位负责人特别举例说,如果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需还款20万元,而购房者的公积金账户中还有30万元余额,那么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商业贷款本金,即只能提取20万元。

市民关心的,还有这些改变:

退休职工提取公积金

不用再提交证明材料

问:我2017年12月退休,今年准备提取公积金,怎么办?

答: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符合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条件,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到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可不再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材料,凭本人身份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职工通过个人网上业务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的,无须提供单位证明材料。

再次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简化办理手续

问:之前提取过一次公积金,再次办理提取时,还是需要一样的材料吗?

答: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柜面办理过以下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再次办理时,如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凭提取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全部资料方可办理。

(一)凭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

外地购房提取公积金

不再由承办银行受理

问:我老公在武汉市缴纳了公积金,我们在宜昌市购买了一套房子,怎么提取公积金?

答:非本市户籍职工(铁路沿线缴存职工除外)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不得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凭外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直接受理审核,各承办银行不再受理此项业务,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如需向有关机关进一步核实资料真实性的,审核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武汉公积金提取攻略

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一、首套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4)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的,持房产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集资建房的,持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3)职工及配偶提取的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4)购房合同(购房协议)登记的买卖人仅限提取人及配偶,如夫妻一方与他人联名不能办理转账。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手房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住房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无需盖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公积金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以前的,现已过有效提取时间,不能再办理提取。

(5)首次提取时间在2010年3月8日以后,选择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办理的,再次办理提取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6)购买二手房提取的,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及配偶与他人联名购房的,按所占份额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己所占份额,同时不能超过规定的累计提取金额。

(8)《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类。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结清。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时,商贷抵押合同登记的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是提取人及配偶的方可办理,同时需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配偶信息(无论是否缴交公积金)。

(2)首次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方式办理提取。

(3)办理提取时,提取申请人及商贷借款人需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且满足组合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可每年提取1次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

改善性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一手房需提供改善性住房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改善性住房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无需盖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意事项:

(1)在公积金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4平方米以下(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和公积金系统为准),或在公积金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各有一套住房登记信息的,无论借款是否结清,房屋是否出售,职工家庭再次购房均不允许提取;

(4)职工及配偶改善性住房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为:( 144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

(5)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办理提取的,应到分中心进行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方可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6)职工及配偶在享受“首套住房”提取政策的同时,又购买了一套符合“改善性住房”提取政策的住房,应先办理“首套住房”的提取,待提取额度达到政策规定的限额后,再办理“改善性住房”提取;

(7)夫妻双方均需到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12个月以后,每12个月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总额(组合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合计金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单身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贷款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5、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

(2)提取人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办理过提取业务;

(3)首次选择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不能再次用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1、租住商品住房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有居住公租房资格,没有实物配租的,提供有效的公租房资格证。

注意事项:

(1)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核验,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提取额度根据武汉地区租金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2015—2017年租房职工可提取金额为: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24000元,未婚职工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2000元。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核验本人及配偶有无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已配租的家庭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未配租的家庭提取额度按租住商品房标准提取。

友情提示:租赁住房提取的,若符合其它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可在提取满12个月后凭相关提取资料办理;武汉地区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请慎重选择是否提取公积金。

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3800元)的,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月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收入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已婚职工只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核定职工月收入应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方可提取公积金。

友情提示: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类提取的,若符合其它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可在提取满12个月后凭相关提取资料办理;武汉地区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请慎重选择是否公积金提取公积金。

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职工及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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