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一辆小轿车,
车位紧张、没地方停车,
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只卖不租,
停在路边交警贴罚单让人受不了。
......
这些现象已不在少数
有网友近日爆料
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小区
地下车库的车位物业只卖不租,
导致业主停车困难,
业主在路边停车也会阻塞交通,
影响出行,
希望能够解决。
据了解,阳光100大湖第项目位于藏龙岛栗庙村,由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近年来,该小区及周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停车难问题。而对于部分业主提出的“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有关部门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进行了回复。
经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回复称:关于您反映地下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经我办联系开发企业,企业表示该地下车位尚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不对外销售。与业主签订的是《车位使用协议》,并非《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企业以何种形式管理地下停车位属于自主经营行为,我办已要求开发企业做好小区业主的宣传解释工作。
律师:是否侵犯业主权益需看车位性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认为,小区车位只卖不租没有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是不合法的。
也有媒体报道:小区人防工程一般由开发商投资修建,根据平时“谁投资谁”原则,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管理权,开发商有权决定作何使用。
有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是人防工程的投资者,那么开发商取得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权,而由已经计入公摊的公共设施改造而来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至于小区车位到底为何种性质,业主可到相关部门查阅资料核实。
公共资源应用于公众
车位的本质是公共资源,它也许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但因为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它的使用权就应该属于房屋购买者,你可以收取使用费,但不能留在手上强买强卖。对这种公共资源的截留,就像我们记者调查的两个小区那样,宁愿空着也不给业主使用,其本质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同时造成另外的公共资源,比如大马路上人为的混乱。这是一个连锁反应。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对小区停车场资源使用的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它保护的不仅仅是某几个小区的居民,而是整个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有序使用。
——评论员左柯
住在舒适的小区内
却因为停车的问题伤脑筋
你也遇到这种情况吗?
你对此又怎么看呢?
评论一起来聊聊吧
藏龙岛新鲜事综合整理发布,信息参考:武汉城市留言板、 梅州日报民生一线、经视大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