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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湖北征地重大调整!

越乔 2020-12-21 13:39:03

为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近日,湖北省正式印发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新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改“批后公告”为“批前公告”

结合湖北省实际,规定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调整,明确在土地征收批准前,需履行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发布启动征收公告、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不得申请征地。

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并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必须涵盖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等。征地补偿方案编制完成后,同样需在门户网站和征地所在乡镇、村组发布安置补偿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我国土地征收主要实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经多年实践发现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征收批准前缺乏将土地征收范围、用途、安置方案等告知被征地群众的程序,透明程度不够,农民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导致因征地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调整,改“批后公告”为“批前公告”,我省及时出台规定,对调整后的征地程序进行细化落实,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引入补偿安置听证环节规定还新增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前,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对策和处置预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较大异议怎么办?

规定还引入了听证程序,当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县级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此外,县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湖北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出台,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传递民生温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新规全文如下

越乔整理自湖北日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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