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武汉市住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商社销售全过程监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房产销售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新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销售行为。

在加强新建商品房售前监管方面,意见提出明确预售申报形象的进度和规模要求。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形象进度应满足以下要求: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不少于七层;十五层以上的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如果建筑有地下层,每层可以减少主体结构一层;没有土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省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可以降低到总层数的四分之一。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规模,不得小于建筑物或分层、分单位申请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3次申请预售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5次申请预售许可证。
意见强调,规范新房代理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房屋管理部门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销售范围、销售方式、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条件的新商社。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从事项目的代理销售活动;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受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转让代理权或自行委托第三方销售。
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销售所有准售房屋,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在销售过程中,主动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房屋管理部门对买方进行抽样回访。
规范购房登记和选房活动,意向购房人数超过项目准售房源的,提倡以公证抽签方式公开销售。包括在无家可归家庭购买商品住宅优先选择范围内的准售住宅来源,应以公证抽签方式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意向购买住宅的家庭销售。
加强销售价格和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销售规定,对外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超过房屋管理部门的申报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分割房价。买方实际支付的房价应与《商社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一致。
在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履约行为方面,新建商品房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交付计划,主要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流程、交付责任人、应急措施等。交付计划、竣工验收材料和测绘(实测)结果证明文件应在交付现场和网络平台上公布至少30天。
不能按期交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天前书面通知买方项目建设情况、过期交货事由、交货计划安排,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通知》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采取约谈、责令限期纠正、记录信用档案、列入信用警告名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严格处理。涉嫌广告、价格、质量、贷款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