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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新规下月实施

清远官方实播台2021-09-03 03:02:48

尚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明确告知购房人存在不确定性,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我市将在10月1日实施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新规。新规对开发商卖房有了更多的“硬规定”,更好地保障置业者的权益。

新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相关信息,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而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等。

新政强调,要公示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包括项目红线外1000米内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项目红线外100米内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信基站及其他辐射源。项目红线外200米内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表示,新政可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全市住建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楼盘销售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或暗访,对不落实要求的开发企业进行通报和诚信扣分。

业内人士透露,“货不对板”是交房过程中购房者反馈的问题。新规要求,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这种做法将有效防止开发商营销团队随意书面或口头承诺没有建成的配套设施,对以后交房来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将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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