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15万集体资金买房,江西一村组保管员获刑】2018年4月,江西吉水县某村组保管员傅某以个人购房为目的,挪用了15万元村集体资金。经过法院审理,傅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尽管傅某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被挪用的资金,并且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时如实交...
正文:
2018年4月,江西吉水县某村组保管员傅某以个人购房为目的,挪用了15万元村集体资金。经过法院审理,傅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尽管傅某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被挪用的资金,并且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法院仍判处傅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公职干部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能将公款用于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