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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1000元低价转让房产被撤销!

武汉房小通2024-01-24 16:00:06来自北京市

摘要:

【法院裁定: 1000元低价转让房产被撤销!】淮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显著低价转让房产的案件。被告小李以1000元的价格从父母手中购得112.7平方米的房产,并完成了交易和过户。然而,原告张某以李某未偿还债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最终判定撤销交易,揭示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重要性和适用条件。

正文:

近日,淮滨县法院审理了一宗房产买卖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到一对父母以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112.7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小李,并且完成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件事情发生在李某去世后,张某因李某未偿还的债务而将小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笔看似不寻常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张某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在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的情形下,提出撤销李某和小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况,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考虑到李某其他的房产已被查封,进一步影响了张某的债权实现,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请求,判决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

小编点评: 面对这起显著不合理的房屋买卖案件,淮滨县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本案中,李某父母以1000元的价格将一套超过百平米的房产转让给儿子,这种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不禁让人联想到这可能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手段。法院在审理时,不仅仅考量了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还考虑到了债务人的意图和交易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最终做出了撤销合同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对原告张某是一个公正的裁定,也为其他债权人提供了司法保障的先例。此案强化了《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再次提醒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不应该采取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提醒所有人,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最终都将在法律的制裁下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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