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于对王某的信任,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刘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方式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84万余元投资“泰达币USDT”,却仅收到王某返款5.6万余元。
一次交易后,刘某发现购买该虚拟货币的网站打不开,尝试多次无果。刘某无法接受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巨额损失,遂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王某未向自己提供任何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材料,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亦没有约定投资方式、期限、收益等相关内容,故主张双方的委托投资无效,要求王某对其所损失的178万余元进行赔偿。
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并未帮助刘某进行过“泰达币USDT”投资,投资均为刘某本人通过虚拟货币网站平台的个人账号自行操作,并非与自己建立了委托投资关系。同时,两人之间的转账是双方进行泰达币USDT的买卖、兑换或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且双方往来数额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转账记录中金额差额为34万余元,双方均未提供沟通记录,未存在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刘某委托王某为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款,故刘某请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还查明,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9月,刘某向王某转账、指示付款、现金付款合计105万余元,结合某聊天软件及王某陈述,系进行“泰达币USDT”交易,属于虚拟货币交易,法院认为该笔款项构成委托合同下的款项。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我国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其通过王某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据悉,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一直受到严格监管,甚至被明令禁止。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并非小众,而该种投机行为不论是何种行为动机,所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风险性,切勿盲目跟风或轻信他人承诺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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